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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志们:
司法责任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“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”,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明确要求“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”,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原则方向不动摇,明晰权责边界,完善监管模式,提升审判质效,以更实举措确保改革部署在人民法院落地见效。
要进一步细化“权”和“责”。从“落实”到“全面落实”“全面准确落实”,再到“落实和完善”,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。而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,科学划定权力边界和各类主体职责,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绕不过去的前提和难点。要聚焦“让审理者裁判、由裁判者负责”的核心要求,建立各司其职、各尽其责的全员管理模式,严格落实法官和合议庭对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,夯实案件质量基础。要健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,充分发挥“关键少数”作用,在推动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、疑难、复杂案件基础上,进一步发挥院庭长牵引、导向作用,强调院庭长要依法对案件的审理裁判进行审核把关,引领审判理念更新,带动一系列加快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的举措系统推进、落地生根。